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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5039
实施主体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部门职责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园林和林业行政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依法查处“市内四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本级处罚的案件。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