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划定采砂、取土、淘金的禁采区和禁采期
事项编码 3700002019011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水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划定市管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

设定依据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九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需要,划定采砂、取土、淘金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