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300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财政局 | ||||||
部门职责 | 监督检查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无 |
设定依据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三条:“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资产评估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一)章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二)资产评估协会未依照资产评估法、本办法和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