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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作业证办理
事项编码 3700001015011
实施主体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部门职责 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资质资格的审核报批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发放

设定依据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时,应当持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测绘作业证件。 第二款 测绘作业证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由测绘单位统一申领。 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