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044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
部门职责 |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监督管理渔业捕捞生产相关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市辖区域内对在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二)未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农药容器以及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的。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方案的;(二)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发布预警信息的;(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的;(八)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黑臭水体改造的;(九)未依法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