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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9124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水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实施历下、市中、槐荫、天桥辖区内违反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

设定依据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三)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