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6000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 | ||||||
部门职责 | 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对涉及区域跨县(市、区)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 |
设定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管道的选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的安全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避开下列区域:(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二)机场、火车站、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居民小区等人口密集区;(三)重要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因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护方案涉及的区域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护方案涉及的区域跨设区的市的,报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三)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的;(四)接到报告或者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