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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
事项编码 3700000109110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不含大型货车、摩托车)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形式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易发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条:“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