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901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跨区县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目录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55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市级行政机关许可擅自在蓄滞洪区建设避洪设施的,依法进行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完善规范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5.对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