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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事项编码 3700001006014
实施主体 济南市科技局
部门职责 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设定依据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七条:“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统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牵头组建和管理省仪器设备网,征集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网络面向社会提供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查询、预约使用、数据共享服务等,打造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平台。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兑现奖惩措施。”;第九条:“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第十五条:“各设区市科技局对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仪器设备网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鼓励各市设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创新券是面向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资金保障等工作。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2条:“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常态化督察机制,督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财政资金建设科研设施、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由省科技厅对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条:“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评价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省科技厅要求,开展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对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仪器设备网进行管理。

负责落实和制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县级单位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