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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事项编码 3700000831013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根据当地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对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评审相关工作

设定依据

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优秀发明家奖。”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利项目和发明人给予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山东省专利奖设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山东优秀发明家奖。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山东优秀发明家奖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中评选产生。山东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予特别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70%;山东优秀发明家奖按照中央批复数量评选。第八条 省政府设立山东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山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各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各自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专利奖的,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报请省政府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奖励,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因奖励获得的职称(岗位、职务)和考核结果等。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奖励评审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奖励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