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1708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以及智慧住区、智慧建造等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监督检查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实施情况,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指导监督区县行政监察工作。 |
设定依据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监察”》《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新建项目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要求情况和装配式建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