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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22147
实施主体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业监管;负责对旅行社、导游的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市级(含区大队)负责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高新区、起步区、南部山区行政区域内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设定依据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省级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制定市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并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