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401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编报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监督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承办对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及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举报;对县级社会保险基金和经办机构的举报可以直接承办,也可以委托办理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山东省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二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4.《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鲁人社规〔2017〕16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对经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受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等,便于举报人阅取。
依法依规受理举报,依法依规办理。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受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举报受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