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508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园林和林业行政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依法查处“市内四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本级处罚的案件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附件2:“将‘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