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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32014
实施主体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机构行业监管。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市级(含区大队)负责历下、历城、市中、天桥、槐荫行政区域内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直接实施责任

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传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