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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调查结果批准
事项编码 3700001019012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水务局
部门职责 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运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直管水利工程较大质量事故调查、调查结果批准及核备工作

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按照初步判断的事故等级确定事故调查单位。(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二)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三)较大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四)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调查。\n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归档保存事故调查有关资料。\n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完成30日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按权限负责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调查结果批准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