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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59004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
部门职责 负责拟定粮食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二)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处置的;(三)未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机制的;(四)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五)其他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