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211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业监管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市级(含区大队)负责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高新区、起步区、南部山区行政区域内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设定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