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事项编码 | 370000083400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统计局 | ||||||
部门职责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普查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农业普查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工作 |
设定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