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3300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体育局 | ||||||
部门职责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安全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n(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n(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n(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n\n(一)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n\n(二)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的;\n\n(三)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时,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n\n(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