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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事项编码 3700000125008
实施主体 济南市应急局
部门职责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
实施权限 受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辖区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n\n(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n\n(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n\n(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n\n(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n\n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n\n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