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年限审核 | |||||||
事项编码 | 370100203600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医保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审核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年限审核工作 |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n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按月继续缴费的退休人员,缴费期间若经济条件好转,可申请停止继续按月缴费,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此次申请时的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监察法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视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1月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均计算为缴费年限。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