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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事项编码 3700001017118
实施主体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该事项已合并至施工许可办理(负责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立项的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房屋建筑工程、供热工程和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依法依规实施办理手续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