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个人表彰和奖励 | |||||||
事项编码 | 370000081100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民政局 | ||||||
部门职责 | 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表彰在全市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条 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