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事项编码 | 370000083400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统计局 | ||||||
部门职责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普查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经济普查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工作 |
设定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