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503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及流转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