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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99017
实施主体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融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