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106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民政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市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处罚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一条:“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