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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服务
事项编码 3700002014072
实施主体 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部门职责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负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在济南市市区社会保障卡的领取、挂失、补换、密码重置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三条: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单位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