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0503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教育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普通中小学(含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承担本级普通民办中小学的事中事后监管。承担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事中事后监管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主管的其他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
设定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依法依规做好备案。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处罚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