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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
事项编码 3700002019013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水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城乡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乡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根据权限划分,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设定依据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三、(二)规范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要求,将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受到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