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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事项编码 3700001009043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重大案件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直接决定。

设定依据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戒毒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禁毒法第六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国务院戒毒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或者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展戒毒工作的;(四)未完成禁毒工作部署、要求的;(五)未按期完成禁毒重点整治任务的;(六)其他未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情形;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二)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结果和法律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依法决定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措施并监督执行,决定环节要保证吸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主体合规。

依法依规实施决定、变更审批、解除等程序。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公安机关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各项工作流程。

对下级公安机关决定社区戒毒等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决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违法行为。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