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2400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设定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施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无军籍职工实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乡镇服务管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