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9019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受省厅委托实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申请、变更、延续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直接实施责任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省审批的河道围垦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法进行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