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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事项编码 3700002025002
实施主体 济南市应急局
部门职责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
实施权限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作

设定依据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n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n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举报制度,规范受理程序,主动公示受理依据、受理范围等内容。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