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9901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内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第十三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典当行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审等部分监管工作。同时,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职责第七条:“依法对全省……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