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奖励 | |||||||
事项编码 | 370000081600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
部门职责 | 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对实施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奖励 |
设定依据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认定合格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清洁生产单位称号;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授予清洁生产先进单位称号。”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对其进行表彰,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