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340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统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市级履行的执法职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设定依据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统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县(市、区)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