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2019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业监管。负责对旅行社、导游的监督管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市级(含区大队)负责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高新区、起步区、南部山区行政区域内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