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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19011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水务局
部门职责 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市级城市建设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设定依据

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要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城市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4.对县(市、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