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口岸仓储、熏蒸、外轮供应业务的审查批准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9904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 ||||||
部门职责 | 负责组织、协调口岸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辖区口岸仓储、熏蒸组织、协调工作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凡从事口岸仓储、熏蒸和外轮供应等项业务的,必须报经口岸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经营相关业务。”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