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035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省种畜禽管理和奶畜饲养监督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高新区、南山区、新旧动能起步区等功能区;跨区县违法行为的处罚 |
设定依据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发给畜禽养殖代码的;(二)对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收取费用的;(三)不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畜牧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