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库房设备、档案藏量以及其他应予登记备案事项的登记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750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档案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档案行政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对市级管理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库房设备、档案藏量以及其他应予登记备案事项的登记备案 |
设定依据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十四条“实行档案登记备案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库房设备、档案藏量以及其他应予登记备案的事项进行登记备案。”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监守自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条件、种类、程序以及表样等。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