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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19011
实施主体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 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 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 湖水域、沙洲、滩地以及市级管理的其他 河道,跨县(区、市)的城市建设需填堵 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非法侵占和违法利用、占用江河湖泊水域和岸线、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填埋河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要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实施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对县(市、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