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的管理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0601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科技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规范和指导市一级社会力量设科技奖 |
设定依据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三、监督和管理 :(一)明确监管职责,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省科技厅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监管的社会科技奖励开展检查工作。(二)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监管和指导的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三十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监管和指导的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指导监督责任
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负责监管和指导。定期组织对所监管的社会科技奖励开展检查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