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300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财政局 | ||||||
部门职责 | 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市级财政部门开展检查中对发现的委托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