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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规定验证留存备案等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39060
实施主体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市级(含区大队)负责历下、历城、市中、天桥、槐荫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规定验证留存备案等的处罚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