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802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网约车等新业态的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核定AA级及以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
设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四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依法依规实施质量信誉考核程序。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质量信誉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