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710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监督指导全市房产测绘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范围内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 |
设定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7.4 各地对房产测绘成果应实行备案管理。一般程序:\n(一)当事人提交房产测绘成果资料;\n(二)对符合规划、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定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予以备案;\n(三)将测绘成果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n(四)将经过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归档、入库。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备案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人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